櫻域虛擬主機使用條約

歡迎使用由SakuraVM提供的服務,為保障本服務的使用者皆能享有穩定、安全的品質,特訂定下開服務條款,敬請詳細閱讀,以保障您的權益。

SakuraVM (下稱甲方)
與租用甲方主機業務客戶(下稱乙方)

第一條、嚴守條款

  1. 甲方秉持技術中立原則,提供雲端主機業務出租服務,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於本出租服務項目所訂定的相關條款。本條款為公開資訊,交易前必須詳閱並同意。您有責任定期查看使用條款。

第二條、服務內容

  1. 甲方提供乙方租賃的雲端主機服務,包含硬碟空間、網路頻寬流量、主機記憶體、CPU…等資源,甲方有權針對乙方過度佔用系統資源狀況作出必要調整,例如降頻、限制硬碟寫入速度、網路速度…等進行調整,且不另行通知。
  2. 乙方所承租之主機IP若遭受超過議定之抗攻擊容量或系統負荷的攻擊(包括但不限於DDoS之攻擊方式),甲方有權暫時停止此IP所有流量行為,待攻擊流量停止後復權,且受攻擊並不能以故障申請退款處理。
  3. 乙方所承租之主機擁有絕對操作權,甲方並無從得知內容,僅能透過流量狀態、硬體資源使用量分析可能行為,甲方嚴禁乙方透過甲方所出售的主機進行駭客行為、攻擊行為、濫發廣告郵件…等行為,一旦發現,甲方有權直接刪除主機,並且不予退款處理。
  4. 基於公平使用原則,全面禁止使用P2P下載、傳輸相關軟體,同時單月流量使用超過購買流量,除非進行升級處理,否則將會進行限速處理,限速範圍為:128Kbps - 1Mbps。
  5. 若甲方收到中華民國司法機關來函要求調閱乙方承租人的相關資料,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,直接提供,並由乙方自行面對司法調查,所有行為均與甲方無關。
  6.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:戰爭、嚴重天災(如火災、水災、風災、地震或其他天災或遇動亂)、政府禁令或限制…等,非甲方或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,甲方有權片面終止租約,並且不需進行任何賠償與退款。
  7. 甲方所出租之主機均透過Raid 0 進行硬碟佈署,若遇系統資料毀損時,甲方將以停機時間(時數)*2 ,進行補償時數,所毀損資料則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賠償或補償。
  8. 承上,額外購買甲方所售備份功能者,若遇主機毀損時,甲方將導回您最近時間的備份進行主機修復,並且額外補償停機時間(時數) * 4,甲方並不承擔數據價值之額外賠償。
  9. 海纜線路正常與否依據公信第三方機構(如:ipip.net, ping.chinaz.com)測試為主要依據,同時考量中國網路政策因素,不應以中國為唯一測試地點。
  10. 若遇電信業者線路不穩定或中斷(如海底電纜線路、網路品質不佳),甲方將協助乙方向電信公司反映問題,但甲方不負任何維修與賠償責任。如遇主機需臨時停機,更換硬體時,若停機超過8小時,則甲方須賠償乙方停機時間的雙倍時數,進行補償。

第三條、 禁止事項

  1. 乙方網站內容,不得涉及:情色、賭博、血腥、暴力、威脅、迫害、違風善良風俗…等任何中華民國政府所禁止架設之網站與網站內容,違者接獲通知將會立即關閉網站,且不予退款,且相關責任甲方均不需負責,並將提供乙方資料給予司法承辦單位。
  2. 乙方網站不得有提供盜版、侵權、駭客之內容與行為,違者接獲通知將會立即關閉網站,且不予退款,且相關責任甲方均不需負責,並將提供乙方資料給予司法承辦單位。

第四條、 退租/費、取消

  1. 甲方已充分提供測速檔案、線路資訊給予乙方於購買前查測,其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「Best effort」模式,因此拒絕一般退款,但若遇線路中斷、主機故障持續時間達24小時(含)以上,則甲方同意於購買三日內退款(續費者不再此保障內)。
  2. 退款時甲方將收取固定新台幣200 元行政手續費用。
  3. 若被防火牆資訊判定為攻擊行為者,或被攻擊者,甲方均拒絕任何形式退款。

第五條、服務條款修改權

  1. SakuraVM有權隨時修改本協議,並就您對本服務之使用實施全新或額外的條款或條件,並於發佈後 15 天後生效,除非因下列原因而使此舉變得不合理:源於法律、監管或政府行動的情況;為瞭解決使用者安全、使用者隱私權或技術完整性方面的疑慮;為了避免其他使用者的服務中斷;或因天災、災難性事件、戰爭,或 SakuraVM 無法合理控制的其他類似事件。若 SakuraVM 對本服務或使用條款做出重大不利變更,您有權終止本協議和您的帳戶,在此情況下,SakuraVM 會將當前適用付費期間的任何預付款按比例退款給您。

第六條、計價方式

  1. 甲方主機為方便計算升級主機價金均以30 日為乙月,90 日為乙季,360 日為乙年。
  2. 由於金流系統作業性質,且為保證服務品質穩定,甲方如未於計費週期結束前72小時未蒙乙方續約,即認定為服務逾期,甲方將有權停止乙方服務,且所毀損資料則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賠償或補償。

第七條、爭議訴訟法院

  1. 乙方同意一旦有任何衍伸之爭議事項時,願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– 中華民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承審法院。

修訂日期:西元2020年01月29日 v1.0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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